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面临生存危机,尤其是中小企业。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很多地方都在政府采购中推出了预付款制度。《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对各地预付款比例以及适用情形进行了集中梳理,并以表格的形式为大家整理出来,欢迎大家收藏备用!
省份 | 预付款制度出自 | 适用情形 |
北京市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 | 鼓励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 |
天津市 |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 鼓励采购人在合同履约前预付部分采购资金,采购人支付预付款的,可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 |
内蒙古自治区 |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 鼓励采购人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已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或已完成采购活动的项目,要抓紧组织实施、履约验收、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或提高资金支付(预付)比例。 |
辽宁省 | 《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 |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
吉林省 | 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的通知 | 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确定首期预付款比例,并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 |
黑龙江省 | 《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 对于适合首付制的采购项目,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 |
上海市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22〕10号) |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提高预付款比例、享受普惠金融服务、按时验收付款、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便利,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感。 |
江苏省 | 《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 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 ② 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 ③ 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 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
浙江省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 ① 对中小企业合同、项目分年安排预算: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 ② 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 ③ 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
安徽省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 号) | ① 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② 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 ③ 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 ④ 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 |
福建省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闽财购〔2020〕11号) |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给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0%以上的预付款支持。 |
山东省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 | ① 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② 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 ③ 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 |
湖北省 |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
湖南省 | 《落实国家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省内实施细则》 | ① 采购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 ② 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 |
广东省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6号) | 鼓励推行预付款制度,对于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采〔2020〕25号 ) | ①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② 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 ③ 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 ④ 在保证履约与采购质量的前提下,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可适当提高预付比例。 |
海南省 |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琼财采》(〔2022〕68号) | ① 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 ② 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70%; ③ 建设工程项目预付款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重庆市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1〕13号) | 提高预付款比例。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支付预付款时,原则上支付比例不低于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特殊商品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内控制度适当调整预付款比例。 |
四川省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对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复工复产的供应商。 |
陕西省 |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 采购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保函的,采购人可以提前预付部分货款。 |
青海省 |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 鼓励采购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向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预先支付一部分合同款项,预付款比例可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